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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吴志辉、邱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吴志辉,邱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9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吴志辉。被执行人:邱良艳。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志辉、邱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41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邱良艳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41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