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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绍青与赵辉、庆云县北关停车场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青,赵辉,庆云县北关停车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绍青,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赵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被执行人:庆云县北关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霍燕华,职务:经理。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10125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