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郭家福与曹振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福,曹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郭家福,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曹振宁,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郭家福与曹振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振宁车牌为鲁Q×××××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