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社进与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进,章保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337号原告:王社进。被告:章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进与被告章保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进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章锦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