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建培与杨菊英、施凯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培,杨菊英,施凯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613号原告周建培,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杨菊英,女,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凯礼,女,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周建培被告杨菊英、施凯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周建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建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