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洪与彭滔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彭滔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028号原告:林洪,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8日。被告:彭滔滔,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本院在审理林洪与彭滔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洪负担。审判员 XX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