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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洪与彭滔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彭滔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028号原告:林洪,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8日。被告:彭滔滔,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本院在审理林洪与彭滔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洪负担。审判员  XX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