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7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453号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6号广西吉运物流市场第2栋一层第7-18间,组织机构代码:76581444-4。法定代表人:王中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先宗,男,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唐上福,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上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行办理车辆报废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50元退回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梁 伟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英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