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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晓燕与刘思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晓燕,刘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2648号申请执行人戴晓燕,女。被执行人刘思俊,男。原告戴晓燕与被告刘思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晓燕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750.00元货款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二海执行员  邹世刚执行员  王天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