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晓燕与刘思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晓燕,刘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2648号申请执行人戴晓燕,女。被执行人刘思俊,男。原告戴晓燕与被告刘思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晓燕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750.00元货款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二海执行员 邹世刚执行员 王天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