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学中、赵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学中,赵梦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62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赵学中,男,61岁,1954年11月15日,地址:南皮,被告赵梦德,男,53岁,1963年2月27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学中、赵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柴树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国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