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7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学中、赵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学中,赵梦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622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赵学中,男,61岁,1954年11月15日,地址:南皮,被告赵梦德,男,53岁,1963年2月27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学中、赵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柴树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国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