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练国洪与李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国洪,李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899号原告:练国洪,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57。被告:李先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原告练国洪与被告李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练国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国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练国洪承担。审 判 长 罗延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绮霞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