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7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负责人:陈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诉讼中,被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名称变更为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松黄商超市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