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忠与李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李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克明,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克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