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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忠与李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李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克明,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克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