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9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402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