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510号申请人: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二段226号。法定代表人:高莉,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卿丹平,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50号(山江名仕会所)。法定代表人:卿丹平,职务不详。申请人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45万元的其他财产。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众信支公司为原告的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45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