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松亚与李新建、侯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亚,李新建,侯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442号原告杨松亚,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焕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亚与被告李新建、侯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杨松亚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杨松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