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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松亚与李新建、侯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亚,李新建,侯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442号原告杨松亚,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焕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亚与被告李新建、侯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杨松亚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杨松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