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牧仁申请执行苏伦高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仁,苏伦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牧仁,男。被执行人苏伦高娃,女。本院在执行人牧人申请执行苏伦高娃、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苏伦高娃工资账户偿还债务,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7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