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衷文明、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衷文明,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银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衷文明,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聂梅,江西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812672。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85587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799号,组织代码01453222-7。法定代理人彭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平,该局仲裁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袁瑞昆,该局仲裁监察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政府北七楼,组织机构代码55351989-X。法定代表人朱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平,南昌县人社局仲裁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袁瑞昆,南昌县人社局仲裁监察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昌银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19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2741-9。法定代表人伍海翔,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国友,该公司工作人员。衷文明诉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南昌银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21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衷文明及委托代理人聂梅,被上诉人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平、袁瑞昆,原审第三人南昌银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佘国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衷文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衷文明和南昌银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衷文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衷文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广金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