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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曲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曲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4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郭元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茹,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禹龙,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诉被告曲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