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珠海华旦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珠海华旦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民终1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北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琴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小飞,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育娟,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华旦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西路****号*栋(2、3区四层)405室。法定代表人:祝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亚贤,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华旦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旦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2日、18日,华旦家具公司与格力房产公司签订《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与《茵卓小学食堂餐桌椅及阶梯教室礼堂椅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格力房产公司向华旦家具公司采购两批家具及礼堂椅,货款金额分别为402,053元与238,920元。《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与《茵卓小学食堂餐桌椅及阶梯教室礼堂椅采购安装合同》第三条对供货时间、工期、交货地点、运输及卸载、安装、清点验收及调试约定:3.1供货时间:乙方需在2014年8月16日前交货,且乙方交货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好场地;3.2工期:乙方应在货物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的两天内(含供货当天)安装及调试完毕并经格力房产公司验收合格;3.3交货地点:珠海茵卓小学;3.4运输及卸货: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格力房产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3.5产品安装及调试完毕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对已安装的家具进行清点、验收,双方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若发现存在货物刮花、脱色、变形、开裂等毁损现象或者设施的尺寸、颜色、数量与合同不符等情况时,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补齐至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格力房产公司要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本合同8.2条执行。合同第四条对付款方式约定:4.1乙方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甲乙双方对所有货物清点、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97%;4.2甲方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3%给乙方;4.3乙方须在格力房产公司每次付款之前向格力房产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第五条对货物质量要求、清点验收及保修约定:5.1.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本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生产且全新、未曾使用和返修的原厂产品,其型号、规格、材料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生产参加的技术标准;5.1.2乙方保证货物的包装是原厂包装,符合国家和企业包装标准,满足货物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要求,包装上有供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出产地、数量、重量、向上标识等;5.2货物的清点验收以本合同第5.1.1款、5.1.2款、本合同第一条要求为准,乙方需在甲方组织清点前提交产品的数量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货物等级、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书交给格力房产公司,甲、乙双方对照有关文件进行现场清点和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进行签字确认。5.3.1乙方为本合同所提供家具提供免费保修五年。合同第七条对补货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向乙方继续采购与本合同同型号,同等技术参数规格的产品,乙方保证能够供货,综合单价由双方进行协商,但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综合单价。合同第八条还对违约责任约定:8.1格力房产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则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8.2因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时交货或者未按时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格力房产公司验收合格的,每延期一天,则向甲方支付单批货物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的10%向格力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格力房产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8.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此外,华旦家具公司与格力房产公司口头约定,还于同年12月17日又补送货值10,640元的家具。以上三份合约共货值为651,533元。合同签订后,华旦家具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同年9月2日向格力房产公司送货完毕,并于2014年8月13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8日向格力房产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40,973元)。按照合同约定,格力房产公司在收到华旦家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97%,即分别为389,991.41元和231,752.4元,但是格力房产公司仅于2014年9月30日、2014年8月15日分别支付389,991.41元和135,000元,尚有96,752.4元未付。此后,按照合同约定,格力房产公司还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但格力房产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至今未支付。另,华旦家具公司应格力房产公司的补货要求,于2014年12月17日向格力房产公司补货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640元,华旦家具公司没有向格力房产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格力房产公司也没有支付该笔货款。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的效力和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履行是否违约情形,原审法院作如下的评判: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格力房产公司认为其在合同中指定的经办人陈兵在采购教学设备、办公家具过程中收受贿赂、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易的情形,导致案涉合同货物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损害了格力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并提交陈兵的《检讨书》予以证明。对于该证据即《检讨书》,应属于证据中的证人证言,依法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华旦家具公司经质证不认同该证言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格力房产公司的主张。此外,格力房产公司提交的《茵卓小学管理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只是格力房产公司的内部审计,且审计单位采用的数据不能证明具有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客观性。因此,格力房产公司以该审计报告的结论就认为华旦家具公司提交货物单价高于市场价格和存在损害格力房产公司合法权益,并以此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与《茵卓小学食堂餐桌椅及阶梯教室礼堂椅采购安装合同》等,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二、关于合同涉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履行是否违约。《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4.2条的约定,货物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3%的货款。合同第5.2条的约定:“货物的清点验收以本合同第5.1.1款、5.1.2款、本合同第一条要求为准,乙方需在甲方组织清点前提交产品的数量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货物等级、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书交给甲方,甲、乙双方对照有关文件进行现场清点和验收,核对无误后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在合同履行中,华旦家具公司均在送货的当天就进行安装调试,并由格力房产公司进行清点、验收,且格力房产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由于格力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清点、验收过程中,有向华旦家具公司提出了质量意见,也无证据证明货物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虽然,格力房产公司提交的照片上可以看出案涉家具中有小部分受损情况,但该照片不能直接反映该批办公家具的受损是自身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导致,众所周知,小学生有好动等特点,因此不能排除人为损坏的可能性。同时,《维修项目登记表》是格力房产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华旦家具公司的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格力房产公司曾向华旦家具公司报修。综上情况,原审法院可以认定华旦家具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格力房产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格力房产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合同4.1条的约定:“乙方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甲乙双方对所有货物清点、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7%。”从华旦家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上,均有格力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且格力房产公司在清点、验收过程中并无异议,依约华旦家具公司提供的货物均已经格力房产公司验收合格,格力房产公司应当按合同总价97%支付款项,在三个月的保质期内支付全额货款。但是,除格力房产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按约97%支付第一份合同款389,991.41元(尚欠3%的合同款12,061.59元未付)外,对同年8月15日第二份合同应付总价97%即231,752.4元,但其实际上支付了135,000元,该份合同未有足额付款,尚欠该次货款96,752.4元未付,加上该笔合同总价款的3%即7167.6元未付,格力房产公司上述二份合同欠货款合计115,981.59元。此外,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第三批货10,640元,经验收合格使用至今,该笔货款也一直未付。以上三份合同欠款共126,621.59元。因此,格力房产公司未按期付款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合同8.1条约定“格力房产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则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因此,华旦家具公司主张格力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格力房产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认为华旦家具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格力房产公司的请求,华旦家具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3,452.91元,该诉讼请求数额远高于其逾期未付货款额的损失,原审法院依上述规定酌定予以减少,以格力房产公司在二份书面合同中应当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而未付货款实际损失共115,981.59元为基数,按30%计算,格力房产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共34,794元。至于第三份口头合同款10,640元,由于华旦家具公司送货后并未开出票据,格力房产公司以交易习惯即华旦家具公司无开出票据为由至今未予付款,该行为并无违约,但格力房产公司至今不付款,其有违合同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款格力房产公司应予支付华旦家具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格力房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26,621.59元给华旦家具公司;二、格力房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34,794.5元给华旦家具公司;三、驳回华旦家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格力房产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格力房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华旦家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旦家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以及《茵卓小学食堂餐桌椅及阶梯教室礼堂椅采购安装合同》并非格力房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茵卓小学的相关人员在教学设备、办公家具采购等问题上存在着腐败问题,华旦家具公司涉嫌与此相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关系,导致本案所涉的家具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家具采购经办人陈兵的《检讨书》虽属证人证言,但与格力房产公司提供的《茵卓小学管理专项审计报告》相互印证,共同证明采购案涉桌椅时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易情形。虽《茵卓小学管理专项审计报告》是格力房产公司的内部审计,但是其所依据的数据均是第三方提供,具有客观真实性,足以认定本案所涉的家具合同单价大部分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甚至远远高于同行业品牌家具的报价,明显不合理。因此,该两份合同实际上已严重损害格力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非格力房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格力房产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华旦家具公司所供货物自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一审判决却不予认定,反而罔顾客观事实认定案涉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严重侵犯格力房产公司合法权益。格力房产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已充分客观反映案涉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可从直观判断该质量问题并非单纯人为因素所能导致。一审判决仅凭主观臆断,自行编排小学生好动导致损坏的情况,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及片面性。虽《维修项目登记表》是格力房产公司自行登记华旦家具公司对案涉家具的维修情况,但结合照片已可印证该登记表的真实性。事实上,华旦家具公司所供的案涉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格力房产公司收货后持续向华旦家具公司反映质量问题。三、因华旦家具公司所供货物自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格力房产公司依法依约无需再行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且格力房产公司有权直接在未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一)《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所涉货物在支付97%款项的三个月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格力房产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多次提出质量异议。华旦家具公司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后来甚至不再理会格力房产公司合理的维修请求。因此,剩余3%的合同价款的支付基础已不存在。(二)格力房产公司按照《茵卓小学食堂餐桌椅及阶梯教室礼堂椅采购安装合同》于2014年8月15日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该合同价款135,000元。由于该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未经验收合格,格力房产公司无需支付余款。此外,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华旦家具公司的违约责任,直接在未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因此,该余款已作抵扣。(三)鉴于华旦家具公司根本未依照合同约定向格力房产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办公家具配置方案》项下的价款10,460元的支付条件根本未成就,因此,格力房产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另外,鉴于华旦家具公司在履行上述两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严重违约情形,上述两个合同所涉未支付款项根本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赔偿金,因此,该10460元已作为违约金、赔偿金进行抵扣。而且,格力房产公司保留继续追究华旦家具公司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的权利。四、格力房产公司根本不存在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情形,因此无需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华旦家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根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应予驳回。即使支付违约金,华旦家具公司的损失也仅限于利息,不应当根据本金来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华旦家具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华旦家具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格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格力房产公司因其自身原因迟延支付货款,已经对华旦家具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格力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华旦家具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注册资金少,在经营中借贷了民间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华旦家具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借贷成本、律师成本均高于本案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远远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后,华旦家具公司基于尽快结案的考虑没有提起上诉。华旦家具公司不同意格力房产公司调低违约金的请求。二、经过一审的举证,双方的质证,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华旦家具公司所交付的产品无任何的质量问题。三、格力房产公司恶意拖延时间。一审判决后,格力房产公司长达两个月拒绝去法院签收判决书,以至本案一拖再拖。为避免华旦家具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华旦家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核查事实后维持原判,并尽快作出判决。二审期间,华旦家具公司提交了如下的证据:一、《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邮寄发票的顺丰快递单。拟证明华旦家具公司不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送货义务,还依照约定向格力房产公司提供了全部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是邮件被格力房产公司恶意退回。华旦家具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格力房产公司退回邮件的行为不能作为格力房产公司抗辩或迟延支付货款的理由。格力房产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但是认为邮件的收件人陈莉不是格力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证明华旦家具公司向格力房产公司提供了发票。而且格力房产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是经过一、二审的审理之后,华旦家具公司为了规避不利因素而单方制作的证据,根本无法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期间格力房产公司提交的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二审法庭调查中,格力房产公司主张陈兵《检讨书》中证明案涉交易涉嫌商业贿赂的内容如下:“我从5月份到公司入职主要和人有关的采购事项有:美术课桌椅,教室(师)办公室桌椅,音乐教师(室)家具等,还有办公家具等,这些都是招标的。我的主要工作是把三家的资料放到采购小组会议上讲解,给领导们决定用那(哪)一家。在这期间也发生了一些事情,大概是6月中旬我们学校采购课桌椅,有一个老板将一个红包放在我的办公室台面上,用一个信封装了(大概2千元现金),我回来发现这个事情后,第一个反应就去找我们的校长,将这个事情第一时间告诉了她,并且我在第二天上午就以让供应商来拿资料为由将他们的钱全部退回。当初学校食堂做招标工作,也有食堂参与竞标人员给我以及事情成功后给我一万元好处费,但是我都没有拿,这些情况都是发生在6-7月份这(期)间,我当初都是第一时间找到领导汇报了此事,没有做出损害公司的事情……”格力房产公司主张如果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违约金应当分段计算。其中《茵卓小学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合同》的尾款12,061.59元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茵卓小学食堂餐桌椅及阶梯教室礼堂椅采购安装合同》的尾款96,752.4元应当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7167.6元应当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二审期间,华旦家具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6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力房产公司收取了上述发票。本院认为,格力房产公司主张案涉交易涉嫌商业贿赂,但根据陈兵的《检讨书》,陈兵并未接受与采购课桌椅等有关的红包,而且陈兵也未指出送红包的主体。因此,陈兵的《检讨书》不能证明华旦家具公司在案涉交易中涉嫌商业贿赂行为。格力房产公司提交的《茵卓小学管理专项审计报告》是由格力房产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单独证明其主张。综上,格力房产公司的此节上诉主张缺乏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一审期间,格力房产公司提供了《维修项目登记表》以及部分办公家具的照片拟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如原审法院所述,《维修项目登记表》是格力房产公司单方制作,华旦家具公司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格力房产公司曾经向华旦家具公司进行报修。因此,《维修项目登记表》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至原审诉讼期间,案涉产品已经交付使用一年多时间。格力房产公司提交的照片没有记载拍摄时间,无法证明照片中的产品损坏是产品瑕疵所致还是因为长期使用所致。综上,格力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格力房产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余款。关于口头合同涉及的10,640元。二审期间,华旦家具公司已经开具了发票,格力房产公司关于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情形已经不存在。格力房产公司应当向华旦家具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格力房产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必然造成华旦家具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格力房产公司主张违约金应当分段计算,最晚的起算期间为2015年1月1日。即使根据格力房产公司主张的最晚起算时间,至本案二审期间,格力房产公司占用货款的期间已达18个月以上。即使按18个月计算,根据原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的本金115,981.59元、违约金34,794元,上述违约金的年利率也不到20%(34,794÷115,981.5÷18×12),低于民间资本市场的融资利率。而且,华旦家具公司的损失必将随货款被占用时间的延长而不断扩大。因此,原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金额没有超过华旦家具公司的损失,格力房产公司请求调低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格力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上诉人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