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联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成师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联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催16号申请人:山西联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高成师。委托代理人宗吉章,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山西联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5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5416733、票面人民币100000元、出票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出票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5416734、票面人民币100000元、出票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联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山西联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