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蔺某、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刑初56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某。被告人蔺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罪,于2013年11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蔺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辩护人曹云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玉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曹云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蔺某、沈某至本市崇川区紫东花苑46幢1单元楼道内,由被告人沈某望风,被告人蔺某用搭线通电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该处的捷圣牌电摩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11元。该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蔺某、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蔺某、沈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蔺某、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涉案赃物照片及购物票据,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蔺某、沈某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其中被告人沈某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蔺某、沈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蔺某合谋盗窃,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配合,并提供作案工具,盗窃完成后共同上网发布销赃信息,因此其作用、地位不符合从犯的要件。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由被告人蔺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由被告人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怀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天相关法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