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17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荣,王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7688号原告:金建荣,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霞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金建荣诉被告王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霞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偿付自2014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5日,被告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归还。届时,被告未还款。被告王霞珍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借原告2万元现金,定于一个月归还。因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证。鉴于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核后,确定原告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与公安部门联系,确认王霞珍因涉嫌非法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被取保候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应予以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涉嫌的刑事犯罪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无关,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霞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建荣借款2万元;二、被告王霞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建荣自2014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霞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恋华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