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洁与李登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李登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1053号原告杨洁。被告李登明。原告杨洁与被告李登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洁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欠原告25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10万元,其余款到2015年8月底归清。一个月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登明辩称:我给原告打了借条是合适的,但是我没有见到原告给我借钱,所以我不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借原债权人穆东元现金未归。2015年5月18日,经原债权人穆东元与原、被告共同协商同意,将被告借原债权人穆东元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给原告另行出具了条据一张,该条据内容为:“今欠到杨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李登明.2015.5.18。2014年古腊月付伍万元整。¥50000.”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剩欠款25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是指合同中债权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另一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行为。债权转让是一种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的转让,该转让可以是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权利的部分转让。本案涉及的债权经原债权人穆东元与原、被告协商同意,将债权30万元转让给了原告,且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因此,原债权人穆东元将债权30万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向被告主张下剩的25万元债权,理应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登明向原告杨洁归还借款25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登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京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