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某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特4号申请人:刘某。监护人:刘绪龙,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系申请人刘某之伯父。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莉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莉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莉系母子关系,刘某之父刘绪方(曾用名刘绪虎)于2014年4月25日因病死亡,张莉于2005年8月10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莉,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周沟乡周沟村,原住山东省邹城市张庄镇孔沟村,系申请人刘某之母。2005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张莉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张莉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被申请人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莉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家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