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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福君与葛晓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吉0621执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晓远给付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提取被执行人葛晓远公积金收入30,275.00元,并将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福君。被执行人葛晓远自动交付执行费354.1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