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张海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娟,张海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981号原告:周丽娟,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兰,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周丽娟诉被告张海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丽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丽娟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