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0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燕鸽与宋大收、郑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鸽,宋大收,郑进阳,冀新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2060号原告:李燕鸽,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宋大收,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进阳,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冀新和,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燕鸽诉被告宋大收、郑进阳、冀新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燕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鸽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李燕鸽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翰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