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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30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运,男,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为平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钗分公司二区二队43号林段一块地,就雇请王某良到该地用手提式油锯砍伐6株橡胶树(其中5株橡胶树已经锯倒,取材成2米长的原木,另1株树体被锯一半,未被锯倒),同时又雇请搬运工把原木准备装上王某华驾驶的农用四轮车上,打算拉到琼中县加钗农场的木材加工厂出售,但被公司保安员发现并当场制止,被告人王某便借口离开案发现场,被砍伐的林木遗留在案发现场。经鉴定,被伐橡胶林木6株,活立木蓄积量2.6055立方米,出材量1.8239立方米。2015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接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王某良)、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钗分公司的证明、琼中县加钗农场的证明;证人王某良、王某华、吴某周、刘某广、吴某珊、廖某、马某仁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琼中县林业局琼中林调[2015]0058号《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钗分公司二区二队43号林段被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砍伐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钗分公司所有林木,活立木蓄积量2.60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汉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志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