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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贵华与袁安敏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3民特2号申请人杨贵华,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申请人杨贵华要求宣告袁安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我与袁安敏是父女关系,袁安敏于2012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4年。我们多方需找均无其下落。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袁安敏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袁安敏,女,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与申请人杨贵华系父子关系,袁安敏于2012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2016年3月17日金沙县安底镇温泉村出具的《证明》二份及2016年4月15日金沙县安底镇温泉村出具并加盖金沙县公安局安底派出所印章的《证明》一份予以证实,应予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罗洪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安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袁安敏自2012年3月外出下落不明后其父亲杨贵华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袁安敏下落不明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届满,袁安敏仍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安敏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国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朝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