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荣军与陆���龙、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229号原告张荣军与被告陆献龙、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荣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2万元,被执行人陆献龙、赵瑞娟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算)、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28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22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