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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刁福令与张洪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福令,张洪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刁福令,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洪启,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刁福令与被执行人张洪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6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将案款200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剩余案款履行完毕。依照《》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