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窦林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窦林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010号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窦林冲,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仍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