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颜昌艳与张昌奎、黄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艳,张昌奎,黄勇,马洪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545号原告颜昌艳,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张昌奎,男,1966年8月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黄勇,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马洪友,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昌艳与被告张昌奎、黄勇、马洪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颜昌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昌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昌艳负担。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遵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