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常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137号原告常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侯某为1974年出生,至××××年××月××日,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长军审 判 员 庄晓阳人民陪审员 秦占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