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磊、马涛涛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马涛涛,殷德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0年6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远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1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新前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当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涛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殷德辉,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磊及其辩护人朱敬文、被告人马涛涛、殷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等人在怀远县万福镇街道白金汉爵KTV二楼大厅,酒后无故挑起事端,并随意殴打在KTV唱歌的王某2、王某1、陈某等人,致王某2、王某1等人受伤。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2、王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情节���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马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涛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殷德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等人在怀远县万福镇街道白金汉爵KTV二楼大厅,酒后无故挑起事端,并持啤酒瓶等随意殴打在KTV唱歌的王某2、王某1、陈某等人,致王某2头部、胸部、右手部皮肤裂伤、王某1左上肢皮肤裂伤。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2的头部、胸部、右手部损伤均为轻微伤、王某1的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65000元,其行为均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述、证人陈某、路某1、计某、陶某、路某2证言、勘验笔录、伤情照片、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磊的辩护人辩称被害方有过错,因本案系马磊方无故挑起事端,后发生打架,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磊、马涛涛、殷德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磊有犯罪前科,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马磊不具有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马涛涛、殷德辉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马磊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涛涛、殷德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马磊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马涛涛、殷德辉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马涛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三、被告人殷德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磊的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被告人马涛涛、殷德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马涛涛、殷德辉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