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怀先诉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怀先,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韩怀先,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47611-2。法定代表人:刘广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怀先申请执行河南中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韩怀先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