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异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饶平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平,刘筠,沙蔚,程歆,蔡文斌,余晓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异108号异议申请人饶平被申请人刘筠被申请人沙蔚被申请人程歆被申请人蔡文斌被申请人余晓霏本院在审查异议申请人饶平与被申请人刘筠、沙蔚、程歆、蔡文斌、余晓霏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饶平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