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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德亮、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德亮,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235号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尚商街201、2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015705-8。法定代表人:王根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德亮,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39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052729。法定代表人:陶德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德亮、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作 功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端木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