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汤熠程、叶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熠程,叶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汤熠程,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继红,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汤熠程与被执行人叶继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继红有浙B×××××机动车一辆,已于2015年11月2日根据(2015)甬宁执民字第38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待扣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继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布控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0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