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紫玉与刘德才、王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紫玉,刘德才,王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477号原告:赵紫玉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超,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德才被告:王成明原告赵紫玉与被告刘德才、王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才、王成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紫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德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王成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30日,刘德才因船舶建造需要经王成明担保,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并书写借条两份,书写了利息。2014年8月31日,刘德才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8万元,本金0.2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刘德才、王成明未作答辩。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赵紫玉与赵子玉系同一人。3、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刘德才向原告赵紫玉借款,并有被告王成明担保的事实。刘德才、王成明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4月30日,刘德才立两份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其中之一借条书写“今借到赵子玉人民币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年息叁仟陆佰元整。今借人:刘德才,担保:王成明2009.4.30”;另一借条书写“今借到赵子玉人民币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年息伍仟肆佰元整。今借人:刘德才,担保:王成明2009.4.30”。2014年8月31日,刘德才支付原告5万元(按照借条约定月利率应为1.5%,5万元包括2009年4月30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4.8万元、本金0.2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另查明,原告赵紫玉是霍邱县城关镇东坛社区居民,曾用名“赵子玉”。本院认为:刘德才分两次立据向原告借款5万元,之后偿还借款本金0.2万元,下欠4.8万元理应当偿还,对原告要求刘德才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书面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刘德才按照月利率1.5%承担2014年9月1日至借款本息付清时的利息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王成明作为担保人为刘德才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紫玉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王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刘德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罗 会 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贷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