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方霞与被执行人张英根、杨素红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霞,张英根,杨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刘方霞,女。被执行人张英根,男。被执行人杨素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14.19万元及利息等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英根、杨素红在耒阳市金桥路北侧金桥楼1单元03号房1楼商用门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英根、杨素红所有的位于耒阳市金桥路北侧金桥楼1单元03号房1楼商用门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