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博罗县正大五金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与张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正大五金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张红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2244号原告:博罗县正大五金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沛华。委托代理人:郭怡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红军,汉族。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博罗县正大五金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诉张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06-07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正大五金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被告张红军、,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正大五金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税费、水电费等合计55611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红军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2,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 东 明审判员 吕文达(陪)审判员 吕文达(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春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