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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金其、程学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其,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其,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程学军,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郑金其与程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7231.25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2579元,执行费3797.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朱 敏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