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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天才与新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才,新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050号原告:杨天才,男,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燕峰,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琴,新野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新野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杨天才与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杨天才不服该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13民终187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天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旺、赵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琴、刘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天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委托新野县旭东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为原告异地安置滨湖小区或同地段同面积的建房用地以供原告建房,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在新野县××解放街拥有房产一处,房屋8间,建筑面积132.46㎡,占地面积181.44㎡。2005年被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按照统一规划对县城旧城改造,并公布《县城旧城改造一期工程拆迁工作的实施方案》。我的房子也在拆迁之中,经过与被告多次协商,我选择土地异地安置。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可以选择在滨湖小区异地安置,“拆一补一,找补差价”。然而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我被被告工作人员贾顺军要求在一张白纸上签字,之后我在领取补偿款项后,要求发放土地异地安置号牌时,才被告知我选择的土地安置方式是现金补偿。这完全不是我与被告之间协商的结果。我多次打听才得知自己在白纸上的签字被被告利用,套打印成一份我与被告委托和指示的新野县旭东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我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置换。被告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损害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不可估量的精神和物质损失。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杨天才与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系被告为实现公共利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天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实缴2800元),退还原告杨天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俊波审 判 员  范辛亚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