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冬虎与被执行人杜洲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东虎,杜洲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47号申请人曹东虎被执行人杜洲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0840.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