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文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707号罪犯王文芳,女,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芦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雅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文芳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0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1年12月26日减刑1年2个月;2014年10月24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5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王文芳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文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芳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6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