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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杜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杜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男,汉族,生于2010年3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理人覃某1,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林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12700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