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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振武与钱存航、王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武,钱存航,王俊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360号申请人:许振武。被申请人:钱存航。被申请人:王俊国。申请人许振武与被申请人钱存航、王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俊国价值14.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仲向红以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苏M×××××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俊国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仲向红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苏M×××××的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