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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艺燕与叶建才、黄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燕,叶建才,黄幼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2964号原告:陈艺燕,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波,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叶建才,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黄幼娇,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陈艺燕与被告叶建才、黄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艺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艺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陈艺燕负担。审判员  柯志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苗附: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