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247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高鸳、汪俊青,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搜索“”